误将男子送上征信黑名单 延安农商行被法院判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
男子去银行办理业务,发现自己上了央行征信黑名单,判赔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偿名
经查询得知,男送农商是上征失费男子替他人在延安农商行的一笔贷款作了担保。贷款逾期后,信黑行被作为担保人的名单男子也被该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单。
但是延安誉损元,男子称自己并未替他人贷款作过担保,法院于是判赔将延安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消除不良征信并赔偿。
01
替人贷款作担保
男子本人称不知情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将陕西西安一男子朱某“莫名其妙”上了征信黑名单的经历公布于众。
2021年12月,朱某在其他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自己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以至于朱某无法正常办理银行业务。
经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得知,朱某为他人在延安农商行的一笔4.5万元的贷款作了担保。
信息显示,这笔贷款的期限位于2007年至2008年间,贷款保证期限为贷款期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但朱某表示,自己对这笔贷款并不知情,和贷款人经过核实,贷款人也称其没有申请过这笔贷款。
于是,朱某将延安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其名誉权,消除自己的征信不良记录并进行相应赔偿。
不过,延安农商行则辩称,这笔贷款是其已被开除人员发放,经与该人员核实,担保合同上朱某的签名是因当初朱某声称在外地,所以签名是他人代签。后其多次找朱某签字,均遭到拒绝。
延安农商行向法院表示,自己不存在侵犯朱某名誉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朱某诉求。
02
签名手印均非男子所为
法院判消除不良征信并赔偿
对于二者的诉求和辩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7年,朱某和延安农商行签订的关于对他人贷款作担保的担保合同及贷款审批手续,其中的“朱某”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朱某本人所为。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人签署,但本案中担保合同中的“朱某”签名及捺印,既不是本人所为,也不是委托人所为。延安农商行虽辩称是朱某委托他人代签,但没有证据证明,故担保合同不成立。
法院进一步指出,该担保合同如今致使朱某成为违约客户,个人征信报告产生不良记录,信用受损,名誉处于不佳状态,延安农商行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故该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于是,法院判决:延安农商行负责消除朱某因贷款担保引起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朱某名誉权损失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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