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继续实行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林清清
7月21日,广州记者从广州市政府官网获悉,独生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女父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母计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划生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育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励继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续实行
据悉,广州该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独生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女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母计人员培训等工作,划生并将辖区内配套资金按照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育奖及时开展资金发放、励继清算等工作。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哪些情况可申领相关奖励金、特别扶助金?《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可参照申领奖励金、特别扶助金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纯生二女且未再生育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广州市原农业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该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广州市原农业户籍居民中的已婚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可以申领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该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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